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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建筑节能低于50%不享受政府补贴

   2014-06-12 新疆都市报2340
核心提示:6月1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建委科技处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出台,今后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标志着首府既有建筑节能
6月1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建委科技处了解到,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出台,今后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标志着首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更加规范。

  据介绍,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包括总则、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实施、供热系统改造实施、工程质量控制等四部分。进一步规范乌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

  今后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

  项目最小单位为楼栋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2003年4月15日前建造的非节能建筑及2007年10月1日前未安装温控计量装置的建筑;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并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满足抗震及消防安全要求。

  同时节能改造应不低于50%节能设计标准,并鼓励更高标准节能改造。改造后建筑应达到用户室温“可调、可控、可计量”、供热数据监控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否则不得通过评估验收,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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