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将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环保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提出,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释放转移报告制度。
根据办法要求,三类企业需要办理登记,即某种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等于100 千克的;某种其他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等于1 吨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企业正式运行6 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 月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向公众公布上一年度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还应当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
同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生产使用量、销售去向、供货来源等信息,以及使用方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信息档案,并长期保存。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管理登记情况、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 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数据,汇总上报至环保部。
办法提出,环保部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的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予以处罚的情况。
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以上环保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释放与转移信息或者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法说,构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