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能源的使用会增加排放,其前提是固定不变的排放强度。通过加大末端治理来实现相同或者更好的减排效果,是否比单纯减少能源使用更好?如果是这样,就不应该通过节能的方式来减排。否则,全社会由于消费受限的损失将相当之大。
由于环境的急剧恶化,节能减排近几年在我国成为了“政治正确”,这看似有一定合理性。但就减排而言,采用何种方式减排比能否实现减排更重要。因为实现减排有一个最根本最极端的手段,就是把能源基础设施关停。如不考虑实现手段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那么其与极端的直接关停在性质上是相近的。如果实现减排的成本超过减排带来的收益,那么这种减排将减少全社会的资源支配与福利,就属于得不偿失的做法。
能源的重要性无须赘言,但这种重要性不能无限制夸大,成为事实上的无穷价值。“只要减排”并非合理行动的充分条件。从能源利用来看,其价格标识了价值。如果这种价格存在不合理之处(如存在政府补贴、价格扭曲),那么消除这种不合理就是政府的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能源具有无穷价值。
煤炭、石油、天然气在我国均属于税负较重的能源品种,即使存在补贴,更多也是一个消费群体对另外一个群体的补贴。如果消费能源存在消费净收益不等于社会净收益的情况,那就是能源安全的担忧,以及跨期的资源稀缺性。
前者对我国这样一个能源进口大国是个永恒的问题,但也不应过度强调,而后者在目前环境下属于“软约束”,环境质量约束往往是“硬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考虑非完全成本,能源使用的成本也有一定限度,其价值不是无限的。以市场价格消费能源同消费其他商品没无太大区别。如同“气比煤珍贵”,所谓能源的珍贵也只是程度上的类比,并不具备必然性。
基于这种认识,在部分地区需求不旺、供给过剩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价格方面采取措施。如在供大于求的东北地区,供应盈余超过2000万千瓦,随着核电投产,这个数字会继续扩大。东北三省及蒙东的电价销售目录显示,当地主要工业与商业销售电价高达0.6-0.8元/千瓦时,已经高出欧洲的德国、法国30%-50%。这种高高在上的价格有何意义?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为何不通过稍降电价刺激需求,从而获得更大收益和利润?而这也是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增长(消费更多产品)所需要的。
目前,全国各个地区的销售电价或多或少都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基于需求与供应的缺口)。下调电价的障碍似乎是“有悖于节能减排目标”。这种看法起码有以下几个问题:
过去形成的价格合理吗?为什么只能加码而不能放松,其价值标准是什么?若无法带动消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十分巨大,这是减少排放无法补偿的。
价格已经脱离了具体的供求关系及其成本。多收的部分电价并未用于解决能源与排放的外部性问题,而是成为部分能源企业的剩余利润。
减排是否有更好的手段?增加能源的使用会增加排放,其前提是固定不变的排放强度。通过加大末端治理来实现相同或者更好的减排效果,是否比单纯减少能源使用更好?如果是这样,就不应通过节能的方式来减排。否则,由于消费受限,全社会的损失将相当之大。这种损失,突出存在于发电与电网企业,受制于无法扩大的需求,他们的电力服务量无法提升,利润变得非常微薄,导致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积极呼吁下调电价以刺激电力需求,应该成为发电与电网企业的集中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