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报道,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报告》说明了《条例》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作出评估的初步结论:《条例》需要进行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建议增加和完善公交优先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如何落实、公共交通定价和调价机制、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等九方面内容。
《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进行的立法后评估,通过文献研究、立法后评估要素专家评分、专题访谈、实地调研和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形成《报告》。其中汇总了《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包括公共交通长效补贴机制尚未建立,定价和调价机制尚不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公共交通运营方面存在问题,包括公共交通运营范围不断发展,公交车辆结构发生变化,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等带来的相关问题;以及执法和监管主体虚位,客运服务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关于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
建议在对《条例》进行修订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公交优先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如何落实;公共交通定价和调价机制;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公共交通客运服务人员及乘客的权力义务;公共交通有关执法主体、运营逐日、监管主体的责任;公交企业除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政府应全力支持外,公交企业还具有一般企业属性,政府还应支持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以副补主等市场化经营行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