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界意见。根据该办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
此外,建设、购买、运营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水资源费。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