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除了落实补助、免征车辆购置税等税费,福州将在市区加快建设充换电设施,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同时,年底前购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市上牌的,可获双倍补贴。
根据实施意见,从2014年至2015年,省、市将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市上牌的,省里配套补助国家补贴标准的60%,我市配套补助40%。同时,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至2016年,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机要通讯、公安巡逻(城区)、城管执法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每年占比应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实施意见规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底,全市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我市将加快编制和落实市中心城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县(市)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场、路灯灯杆、咪表、加油站、加气站等场地建设充换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对现有停车场(位)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设施补贴按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我市将加大对充换电设施的用电支持。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峰时段保持不变,且在2020年以前免收基本电费。
在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同时,福州还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把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材料以及充换电装备、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项目等作为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优先扶持。支持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积极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设厂。
对新建的研发平台,经评估认定后享受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优惠政策;对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