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公开发布,为售电侧改革等领域的价格改革划定了清晰的时间表。同时,由于售电侧体制改革要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协调推进,因此,价格改革也为售电侧改革创造了基础条件,意味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
意见明确,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我们注意到,2017年也是售电侧改革的一个“时间窗口期”。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此次《意见》出台,正是要加快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我国价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陆续放开,例如,2015年以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跨区跨省输电价格全面放开。
《意见》的发布,向社会传递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价格改革由单纯开放具体或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向生成新的普适性价格形成机制转变的清晰信号。
如果说单纯开放具体价格乃单打一式的价改,那么生成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堪称综合性和整体性价改,是全面深化改革中最核心、牵涉面最广的改革“硬骨头”之一。
相对于其他商品领域,能源价格是受政府管理比较多的领域,也是价格改革需要攻坚的领域。我国能源价格市场化进展缓慢,尚不具备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一些能源的价格形成主要采取与替代能源关联或者与国际市场挂钩的方式,而非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在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中,要加快理顺能源价格水平,再稳步推进定价机制改革等问题。同时,要在能源领域构建竞争型的市场结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公平竞争。
针对电力领域,意见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意见提出,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电网输配价格。
这一表述,与今年3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完全契合。9号文是指导当前正在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在中国此前十余年的电力体制改革中,曾出台过许多具备清晰改革目标的文件,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因不断地设置“试点”、没有时间表而无限期延后甚至最终流产。
电价改革往往最为艰难。从现在到2020年的时间还相对宽裕,但到2017年只剩下2年时间,若能真正完成,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在具体实施中,困难还很多。
意见还提出,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逐步覆盖到各省级电网,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
目前,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已从深圳扩大到蒙西、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六省。就在此前两周,国家发改委密集批复了贵州、云南和蒙西三地电价改革试点的相关请示。根据意见,试点还将继续扩围,输配电价改革也将继续提速。
根据已经出台的价格改革框架,我们推测,9号文的六个核心配套文件,即《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在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