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注意到,基于“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国家发改委在两周内批复了贵州、云南和内蒙等三个地区关于电价改革试点的请示。这进一步彰显了对电力体制进行再次改革的决心。
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贵州省发改委报来《关于请求批准贵州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黔发改价格[2015]1450号),原则同意《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贵州试点方案》)。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云南省发改委报来《关于报请审定云南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云发改物价[2015]1158号),原则同意《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下称《云南试点方案》)。
9月30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报来《关于核定2015年至2017年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和相关事宜的请示》(内发改价字〔2015〕1181号),原则同意“成本加收益”方法测算的内蒙古西部电网第一个监管周期(2015-2017年)输配电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针对贵州和云南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家发改委指出,这是“为探索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贵州电网和云南电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贵州试点方案》称,在贵州电网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符合电力行业经济特性和贵州实际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理顺和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实现输配电价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贵州电力市场化改革。
《云南试点方案》则称, 在云南电网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转变政府对电网行业监管方式,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另外,国家发改委还指出,“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意义重大,情况复杂,(贵州和云南方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