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浙江省物价局网站发布《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的环保电价。
通知强调,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热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Nm3;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其他区域不超过30mg/Nm3。热电机组应安装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及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
通知要求,对热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考核。其中,热电企业篡改CEMS、DCS和刷卡排污系统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保部门核实,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同时,对热电机组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及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各地污染减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