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细化,与京津等周边地区联防联控联治内容大幅增加,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增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中的这些硬措施,有望进一步助力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
记者近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而进行大幅修改的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已基本定型,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
7月23日,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立足河北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据此,草案二审稿大幅增强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的内容。
在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草案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升级改造煤炭洗选设施。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农村燃煤污染不容忽视。草案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逐步实现城市周边农村地区型煤配送,推广清洁燃烧炉具,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和开发利用。
关于扬尘及其他污染防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道路、河道沿线以及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开展区域联动执法,促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大气污染是区域性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雾霾之中任何一座城市想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条例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只有一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扩散特征,应当加强河北省与京津等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省重点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联治。为此,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京津及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一章,并增加了4个条款,在建立防治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科研开发、事故联合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执法,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科学规划建设生态过渡带,建设生态保护区。
草案还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控制。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能否落到实处,切实收到防治实效,监督检查是否有力是关键。针对条例草案一审稿有关监督检查方面的内容少、刚性不足等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监督检查”一章,设置了8个条款,在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终身追责、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不良记录以及加强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强化了对领导人的监督,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不良记录制度,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