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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法”出炉 空气质量考核公开政府权责不再“躲猫猫”

   2015-08-31 南方都市报 2210
核心提示: 2015年8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三十一号“主席令”,正式发布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三十一号“主席令”,正式发布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之后,社会各界对于当时的修订草案文本提出了大量的意见,争议之声渐起。本报于2015年7月22日刊发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专家为何呼吁“大改”?》,该报道整理并提出“理顺思路”之后草案中应当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最终写进了正式发布的“大气法”里。

不尽善尽美但有进步

“这应该不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 尽管环保部门是该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是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行动规则。”

环境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环境质量的改善,“一审稿”和“二审稿”(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和第二次审议的草案文本)中缺失掉的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在“三审”时已经增加,并且突出体现在了“总则”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等等。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官员表示,最终版本的“大气法”,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比“二审稿”有较大改进。虽然不能说尽善尽美,但历史地看,也是很大的进步。

一直作为专家参与人大修法讨论的环保部环规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对记者说:“这应该不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 尽管环保部门是该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是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行动规则。依法治国,科学立法,首先要改革立法模式,希望正在启动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能够见效。”

“尽管这部法律还说不上尽善尽美,但是比较之前的法律文本,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像对燃煤、机动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等方面的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下一步,就是怎么严格执法去实施的问题了。”环保部污防司大气处处长禄世泽说。他告诉记者,“大气法”的修订筹备工作早在多年前就开始了,但是进程一直比较缓慢。大气“国十条”的出台和实施,需要相关法律的匹配对接,因此客观上加速了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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