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24日下午起至8月29日在北京举行。在当天的18项会议议程中,历经本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当天向大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时,围绕《草案》本次提请审议的第三次审议稿介绍了主要修改意见。
对于已经两次审议的 《草案》,报告给予了“制度更加完善,规定更加精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积极评价。
对此,孙宝树认为,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法律委员会提出以下十点主要修改意见。据了解,修改意见涉及燃油质量标准,地方政府环境质量执行考核,煤炭使用,生产、销售以及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船舶污染排放,农业大气污染,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可谓囊括了各界对当前大气污染形势的关注要点。
针对我国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事实,孙宝树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而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正是加强源头控制、降低末端治理成本的重要措施。三次审议稿新增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以及石油炼制企业应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的规定。
围绕省级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但如何落实的问题,三次审议稿增加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省级大气污染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规定。孙宝树说,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已经明确了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国务院也已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草案》亦纳入了这一制度。
就当前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难改变的现实,三次审议稿在此前明确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比重的同时,明确了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规定。
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机动车始终被视为重要的污染物排放来源之一。因此,《草案》对机动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中的污染物排放作出了明确规定。孙宝树说,三次审议稿规定,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他说,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此外,三次审议稿新增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对道路行驶中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抽测的规定。
而针对备受瞩目的城市机动车限行,孙宝树介绍,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而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因此,三次审议稿建议删去二次审议稿中对限制机动车通行作出的有关规定。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增加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应对船舶污染形势的规定;针对农药使用带来的农业大气污染,新增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新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新增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向社会公布。
按照本次会议议程,《草案》将于8月25日经大会分组审议,并另由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