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六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亚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挪用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时,将收缴已取得的专项资金。
据介绍,制定该管理办法旨在鼓励我市各有关用能单位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充分利用市财政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用能单位进行节能工作,提高节能积极性。该办法规定,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循环经济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重点和示范工程,节能信息服务等。社会投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应具备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实施后节能效果以及促进节能工作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等条件。
该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如存在编造虚假项目、虚假材料和凭证等骗取专项资金,挪用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行为,收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