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麓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称有人非法转运废旧电动车电瓶,立即安排监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并当场对当事人郑某非法运输的废旧电瓶进行了查封扣押。
经核查,郑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用小型普通客车收集、运输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郑某认错态度较好,区环保局秉承“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的原则对郑某从轻处罚,没收本次违法收集的废旧电瓶,郑某积极配合处理,并表示以后绝不会再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活动。目前,没收的危险废物已交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该案件顺利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旧电池等危险废物行为,区环保局将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