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并由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 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为确保今年第三季度能正常开展国控重点源监督性 “总锑”的监测,浙江省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全市范围内一百余家纺织染整企业进行梳理,并专门针对该标准及“总锑”项目的采样和分析进行了学习,以保证三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