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我部高度重视核电厂址前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批手续的通知》(环函〔2003〕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函〔2006〕22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95号),明确提出了对厂址前期环境保护的要求,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结合当前核电发展实际情况,为保护环境,确保核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保护核电厂址和规范前期施工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各核电集团和地方政府应对核电厂址加强保护,避免厂址周围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未来厂址可接受性的评价工作。
二、核电项目建设应积极稳妥推进。各核电集团应按照国家核电发展的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新项目建设;要对所属厂址加强管控,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核电集团应督促各核电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核电建设要把握“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总方针。我部将根据国家核电发展规划,并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项目建设的意见,适时受理核电项目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未开工的新核电厂址,在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前不得进行场地平整、通路通电通水等工作;对于已获得选址环评批复的厂址,可开展场地平整、通路通电通水等工作,但未经我部同意不得进行核岛负挖。
四、请有关省、自治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应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行政区内核电厂址加强监督,加强厂址保护工作,凡发现违反法律和上述规定的情况,立即向我部书面报告,我部核实后将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辽宁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