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在笔者看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制度的核心就是“责任”一词,目的就是要倒逼领导干部树立任期负责乃至终身负责的责任意识。作为一个地方重大事项的决策者,领导干部担负着不可推卸的生态责任,必须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实践中,有的领导为了所谓的个人政绩,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有恃无恐地糟蹋环境,其主要原因还在于缺乏责任追究制度的制约。
此外,这一制度贵在终身。今后,哪个官员胆敢牺牲环境换政绩,即便已经转任异地、退居二线甚至退休多年,也必须承受终身追究责任的风险。
而这项制度要想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最重要的是落到实处。现实中,不少为了政绩工程肆意破坏环境的官员,在任、转任期间都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问责,更遑论终身追究。有的官员在任期间都胡作非为有恃无恐,更遑论畏惧退休后被终身追究。因此,一旦出现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问题,有关部门不问责、不追究、不作为的情况,那么该被追究责任的不止是对破坏生态文明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也包括负有查处责任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终身追究制要具有可操作性,决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制定出台刚性的制度规范。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实施细则,对终身追究制的适用对象、启动条件、运作程序、处罚标准及信息公布等予以明确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