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阶段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2.4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调整为2.8元。征收方式同第一阶段。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行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要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足额、及时征收。严禁违规减免排污费,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逾期不缴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地要通过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切实提高透明度,畅通公众表达渠道,不断强化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