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55号)要求,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德州的意见》(德发〔2012〕10号)确定的任务目标,进一步加快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构建和完善城镇污染治理体系、营造和谐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创造良好条件。2015年底前,全市91个建制镇驻地全部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污水收集管网逐步完善配套。全市大型农村社区全部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县(市、区)域镇村体系规划,根据县(市、区)域产业规划、人口状况、地形地貌等特点,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经济适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细化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厂(设施),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二)确定合适工艺。各县(市、区)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布局、处理工艺。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对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对可纳入城市排水体系,靠近城市周边的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可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或采取独立式生物降解污水处理设施;靠近工业园区的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纳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以工业污水处理带动周边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建设步伐。目前,91个建制镇中42个镇驻地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接入城镇管网,还有49个镇亟待建设。对未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各县(市、区)要尽快列出建设计划,采取并联审批等办法,加快立项、规划等手续办理速度,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按照以下规定节点,完成各阶段任务: 2015年7月份完成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2015年8月全面开工建设; 2015年11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四)注重设施配套。要积极推进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污水收集管网设计与施工,其中,新建管道要严格按照分流制实施建设。加快推进建制镇雨污分流和点源截污,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负荷率,充分发挥其减排效益。
(五)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保障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按规定对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服务收益免征增值税。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措施,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快速推进。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将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其中,科学合理,统筹布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严把项目前期的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严禁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处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价格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村镇发展水平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强大合力。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主管单位从7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每月将对全市各县(市、区)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进行通报,并报省住建厅。12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建制镇和大型农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