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化是电力工业改革的必然结果,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相继对电力行业进行了改革,以英国,澳大利亚、美国以及欧洲等为首的西方国家率先建立起不同规模的电力市场。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传统体制下由政府垄断管理的电价管理机制将发生根本性转变,电价将由竞争市场决定,各级电价(发电侧上网电价、批发电价和零售侧电价)逐步放开,同时也将意味着市场电价波动的不可避免。加之电力供需的实时平衡性要求以及电力供应不能规模存储这一特点,使得电力价格波动更加剧烈,从而使电力市场参与者都面临着巨大的价格风险。
中国电力行业在《电力法》和配套法规的规制下,电力工业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较好地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具体表现为:一是,一次能源市场化;二是,《电力法》第三条确立的电源投资市场化,即以法定的形式开放电源投资;三是,电力建设市场化,电力建设从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都是按市场机制和招投标法进行配置。
电力市场基本概念解析
(一)市场范围。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电力市场也不例外。一般情况下,市场范围越大,参与主体越多,竞争会更充分。考虑到电网稳定性、输送能力限制等因素,为实现最大程度竞争,现阶段应推进区域市场建设,随着电网建设、运行水平不断提高,未来还可以建设全国市场,省级市场也应该向区域市场过渡。原因在于三方面:一是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牵制与主导,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可以打破省间壁垒,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资源优化配置;三是可以破除省级市场的天然封闭性,有利于电源统一规划与电网优化运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二)市场结构。从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电力市场结构看,一个完备的市场体系中,应包含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金融与期货市场、容量市场等,同一类型的市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称谓或有所差异。英国电力市场由远期期货市场、短期双边市场、结算平衡机制构成;北欧的电力批发市场由柜台交易市场、双边市场、实时市场,以及电交所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运营的日前市场、平衡市场与金融市场构成;美国PJM电力市场分为日前市场、实时市场、期货市场、调频市场、容量市场与金融输电权市场;德州电力市场包含双边交易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机组组合服务市场和实时能量市场;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主要由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与合同市场构成,调频辅助服务在现货市场中参与竞争。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从近期来看,应建立现货市场(包含中长期协议)、辅助服务市场,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远期可稳步推进电力金融与期货市场、容量市场等,不断提高资源优化程度。
(三)市场主体。一个完整的电力市场中,应包括发电企业、输配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其中,发电企业为市场提供的交易品是电能和辅助服务;售电企业主要从事电能批发和零售;电力用户从市场批发购电、向售电企业购电以及与发电企业直接签订协议购电;交易机构负责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结算,根据发、售电主体的交易合同向调度下达调度指令等;输配电企业为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无差异的电网接入、电力输送以及配电服务;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市场交易和监督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监督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确保各方公平竞争。
能源互联网助推电力市场化进程
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行业市场化的最终目标都应该定位于:在安全、经济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的前提下,以节能环保为基本原则,提高整个电力行业的能源利用效率。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不仅是能源行业技术革新的过程,也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能源行业逐步融合的过程,同时还是以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模式重构传统能源行业供需模式的过程。因此,我国能源互联网的构建一定要能够解决当前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不协调的问题。通过能源互联网打造新型的能源电力供需体系,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以及综合能源利用效率。由此可见,构建能源互联网与我国的能源电力市场化改革核心目标是一致的。
开放是市场化的前提,信息流的自由流动是市场能够完善发展的基本保证,尤其对于电力行业。一方面,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其运输调配需要依托特殊的物理通道,不便于大规模储存的特性使得其生产消费需要实时平衡;另一方面,电能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属性,关系到我国能源安全、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电力市场化既要依托灵活可靠的电力输配网络,更需要电力市场中供需信息的实时交互流动。
能源互联网之所以能够与电力市场更好地对接,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主要是因为能源互联网提供了一个信息流和能量流自由流动的开放平台。传统电力系统的垂直刚性结构被扁平化能源互联的新型能源供需结构所取代,而对等互联使得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得到极大的丰富。一方面,系统将拥有更多的资源协调系统整体的优化运行;另一方面,参与主体的普遍化使得电力市场的交易范围得到扩展,新的交易品种和商业模式将会引导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此外,能源互联网所具备的先进的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输电技术以及能量管理系统,使得电力网络能够更好地满足电力市场交易的要求,同时能够保证整个能源系统经济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能源互联网不仅是推动能源革命的关键,同时也能够规范电力市场化进程。
建立售电侧市场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能源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建立售电侧市场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售电机构又是如何盈利的呢?
我国售电侧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一个竞争性的售电市场,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网运营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应考虑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相适应的操作思路。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放开,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构筑“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下的电力市场体系,进而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增加全社会福利的目标。
未来,在后续市场设计过程中还需研究和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研究如何将需求侧响应资源引入到售电侧市场。使终端用户真正有能力、有可能、有动力选择供电商,充分利用不断进步的智能电网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用电方式。
第二,研究如何让新售电机构有激励并且有义务为用户提高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模式、增加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并且优化整个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曲线。未来新的售电机构不能通过采用“增供促销”的手段来盈利,而应该通过竞争出售用电(节电)服务,也就是为用户提供一种称之为“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方案”的盈利模式来盈利。政府对于售电机构的监管与考核应该是用户的用电效率、用户单位的用电效益等指标,而不是用电量。对于提高用电效率的售电机构要给予奖励,反之则要惩罚。如果通过售电侧放开,引入竞争机制能够促进用户节电、提高用电效率、节能减排,比目前垄断下的节能减排更有效率,那么电改才算成功了。
第三,提出售电侧放开的各阶段目标和措施,明确售电机构的盈利机理和模式,同时要保证普遍服务,并且普遍服务能最低限度影响售电侧市场的经济效率。同时,要有严格的监督保障机构来保证这套机制的执行,关键是使得用户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要充分保护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市场定价的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也要保障新成立的售电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四,研究如何保证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电力的稀缺性、安全性、短期价格无弹性、普遍服务要求、对于环境的影响、投资的专一性等,将使得建立一个公平充分竞争、消费者利益有保证的市场比较困难。因此未来如何在市场中规避市场力,尽可能降低其寡头特征,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等,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如果上述问题不能获得有效解决,那么电改结果就会是这样一种前景:只管住了中间,而两头放开将迟迟实现不了。也就是说,13年前厂网分开一夜之间实现,竞价上网等了13年还没有到来的情况将再次重演。
配售电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交易机制。应从两方面推进改革:一是向发电企业和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由原有的电网单独销售改为多元化销售主体,扩大用户的选择权;二是应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电价,工商业用电由销售主体和用户直接谈判商定,政府只监管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价格由市场主导。
(二)售电主体准入。为确保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平稳,应建立售电主体准入机制。通过发放许可证的方式确定售电主体的资金规模、信用等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等条件。同时,政府也可通过许可条件对售电主体进行监管,保证售电交易公平竞争。
(三)配电业务放开。现阶段可以通过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形式,对发电企业和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未来应该进一步放开。随着配电业务逐步放开,管理制度和经验成熟后,国外发电企业也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配电业务投资,进而参与配电业务,实现更大范围内的竞争。
售电机构如何开展售电业务
售电侧放开对于很多想要“尝鲜”售电业务的企业而言,在能源互联网背景下开展售电业务,机遇与挑战并存。要在售电侧改革中抢占先机,首先做到以下几点:
转变观念。在过去电力工业的发展过程中,竞争的主题是圈河流、圈煤矿,也就是抢发电资源。售电侧放开后,现在要圈用户,也就是尽可能地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这意味着售电机构要转变传统观念,在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争取用户方面多花心思,要有竞争行为,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为用户提供能效提升服务。在未来售电侧改革的实施细则中,肯定会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即售电机构要提供节能减排、提升效率、优化负荷曲线等服务。政府主要通过两个指标对其进行考核,即供电可靠性和用户用电效率。例如,如果今年的单位产品用电量同比上升,那就说明供电方案有问题;反之,若单位产品用电量同比下降,则说明用电效率提升,此时,用户会得到好处,从而有利于售电机构笼络用户,这是一种良性循环。
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售电机构从事售电业务,不应当仅仅是“卖电”这么简单,而是应当在帮助用户提高能效的同时,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售电机构可以为用户提供各种“能源组合套餐”,同时通过多种智能化的信息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为用户提供消费选择权。举例来说,为用户供热就有多种选择方案,电便宜的时候用电,气便宜的时候用气。这样售电机构就发展成为综合能源服务商的角色,对应的也有综合能源供应商,负责为能源服务商提供各种能源资源。对于那些资产实力强、本身业务面就非常广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身兼能源供应商和能源服务商的双重角色。
实现技术与管理的双重突破。售电企业要想扩大市场份额、尽可能多地争取用户,必须积极参与到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中。售电企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首先,设计广域能源信息系统,构建用户到售电机构、能源服务商的信息桥梁。通过该系统,充分了解和深入研究用户的用电习惯以及使用其他用能的习惯等。通过即时数据反馈信息,优化自身的功能服务、能效提升服务。其次,理清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的思路与脉络。要给用户提供好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综合分析一定区域范围内用户的能源使用情况与供应情况,包括用户分类、用能种类、用能价格;认清该区域范围内能源供应渠道规划情况,包括电网规划、发电项目、供热项目、油气资源规划等。综合上述情况为用户设计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构建信息交流网络,设计能源服务公司组织结构、多能源服务供应模式等。最后,设计能源供应商综合运营模式。对于具备一定产业水准的企业来讲,不仅能作为用户的能源服务商,还能作为用户的能源供应商。这样的售电企业能够在综合分析一个区域内各类能源供应商的发展现状、主要供能方式和其他能源服务现状的基础上,设计多类型能源跨界运营模式和多能源综合供应模式,为能源供应商从单一能源供应向综合能源供应提供决策支撑和数据支持。
除上述四个方面之外,售电机构还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如注册资本金、满足营业执照要求等,有与售电业务相配合的人员、组织结构等,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竞争性行业的相关组织机构。同时,售电机构还要引进先进的用户计量技术、用户通信技术等。新售电机构对抄表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缴以及对于用户安全用电的运行维护等业务并不熟悉,而电网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拥有大批的市场营销以及生产运维的专业人才,因此建议当前阶段售电机构应委托电网公司进行相关用户报装、计量结算、配网检修运维等业务。(根据《中国电力企业管理》文章整理)
《电力法》修改正逢其时 电力市场化是改革重心
在改革中我们不应简单地把电力市场化作为改革的目标,只能为手段,电力市场化改革只能因地适宜、实事求是,以电力作为公共性基础行业的特征和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电能产品为目标。
据4月25日新华社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下称《电力法》)做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业内普遍认为,本次对《电力法》的修改仅仅开了个头。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来看,此次修改使售电主体入市门槛降低,为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打下法理基础,与此同时,《电力法》后续修法仍有很大空间。详情点击
【分析】电价市场化再跨步
新电改的配套文件陆续出炉。2015年5月9日,记者发现,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公布了《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4月20日起跨省区送电实行市场化交易,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送电合同。同时,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重新核定输电价格。详情点击
电力系统结构性转变将重塑全球电力市场
19世纪电力的发明和应用掀起了第二次工业化高潮,到20世纪出现了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大规模电力系统,而随着电力需求、发电成本和电力系统的结构性转变,未来全球电力市场将被重塑。电力市场将会出现五个重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