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的措施在不断加码:7月1日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多个方案和指导意见。
上述方案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要建立领导干部责任终身追究制,并首次从中央层面提党政同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对于这些方案以及方案中的措施,广大民众无不拍手称赞。建立生态环境领导干部责任终身追究制,无疑将对那些追求发展速度、无视生态治理的地方官员形成了极大的制约,但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也面临着环境损害如何鉴定、谁来追责等难题。
实施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首先,在每届领导上任时,需要对当地的生态资源做详实而精准的统计,以为将来的评判打基础,即建立一个当地生态资源的档案,以做到有据可查。其次,还要成立一个评审小组,当官员离任时或者每年对当地的环境状况做一个评审,审计当地的生态系统是否遭到破坏,并根据评审的效果对当地政府的执政方略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不过实施中会面临着很多难题,因为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最终被破坏之间虽具有因果关系,但却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有的甚至要经历很多年才能体现出来。这时就有一个如何鉴定的问题,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到底是由谁造成的?谁应该负有主要责任?如何判定?环境被破坏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追责?分别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政府、领导以及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所承担的职责。
追责时谁来追责?谁来执法?如果不能清楚地划定权力和职责,怕这些措施最终将成为纸上画的大饼。只有赋予地方环保部门具有重大环境事故的监管执法权,并拥有对造成环境损害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追责的权力,环保监管执法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还需要赋予环保部门具有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的权力。
难以回避的是,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本身就带有事后追责难、取证更难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终身追责机制更主要的作用在其威慑力上,因为一旦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再严厉、再到位的追责都无法弥补已造成的损失。所以说,在保护生态环境上,除了建立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更应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预防机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