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近期,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旗县所在地镇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旗县所在地以外其它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按照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处出第二级数量的用水部分;第一、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自来水企业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水量为每人每月2.4立方米(每户每月8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每人每月2.4-4.1立方米(每户每月8-12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每人每月4.1立方米(每户每月12立方米)以上。原则上每户按3口人核定水量基数。
指导意见强调,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严格进行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听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指导意见要求,各盟市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设定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地方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