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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2015-05-27 新疆水利厅 3790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2015年5月20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等规定,就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等若干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权限。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其中,水利部审批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是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四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时间。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初10日内缴纳上季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具体缴库比例。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就地缴库方式。具体缴库比例为:(一)县(市)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2: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库;(二)地(州、市)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8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国库;(三)自治区本级直接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国库。

六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一)通过采取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二)水行政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监督管理执法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等;(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经费;(四)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五)水土保持工作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七)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科技成果推广及应用;(八)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土流失调查和公告;(九)其他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支出。

七是明确了相关法律,对存在擅自减免、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规违法情形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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