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全国首个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制度文件,其中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根据《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办法》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办法》提出,公共机构在启动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公共机构应当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属于集中采购的,公共机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公共机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对合同期内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预计支付年节能服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