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已经得到国家的明确支持,但是业内对这一处置路线的可行性却争议不断。
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指出在水泥、电力、钢铁等行业培育一批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示范企业,在有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城市建成60个左右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上述《意见》发布后,立即引起了业内的大讨论,质疑声颇多。
去年10月,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主题探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问题。会上,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又一次指出,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是一种可行方式,国家发改委将研究落实投资、价格、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
就在不久前,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协同处置再次成为业界讨论和关注的焦点,本期选取各方鲜明观点,与读者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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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试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
完善技术工艺 探索复制模式
工信部、住建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将选取已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开展试点,并对试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能力强等特点,利用现有的水泥窑设施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不但可以节省新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还可以缓解社会固体废物处理压力和新建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占地等问题。
目前,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及产业废弃物已成为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技术,我国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污染土等固体废物方面也有了积极探索。“但技术工艺上还有待完善,仍缺乏针对性的排放标准、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和相关评价标准,社会上对协同处置技术的认识不统一,政策激励不到位。”上述负责人指出。
通知指出,试点及评估工作期限为两年,将重点围绕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4个方面,在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中选择一批生产情况稳定、技术水平高、污染控制设施先进的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试点工作,以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为支撑,以标准研制和技术评价为保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的推广模式,引导水泥生产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
为此,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5项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加强工艺装备研发与产业化、健全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机制和强化项目评估。
据了解,长江证券曾表示,协同处置市场空间较大,是水泥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根据测算,若水泥窑协同处置到2030年在整个无害化处置中的份额能够达到50%,那么预计每年的利润空间可达400亿。
分析
协同处置关键在第二步
● 必须研究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最大加入比例
● 能否也应该像垃圾焚烧那样享受额外的政策优惠和价格补帖
● 如何有效防止今天产能不足,明天工厂不保,以及间隙性停产的长期运营风险
● 能否在业内形成共识,确定一种重点推广应用的主流工艺技术
张益
通过长达半年多时间的反复协调,试点范围明确界定为“选取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后,六部门终于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并于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客观分析,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经过这几年近10个项目的实践,技术路径已基本打通,并形成了三四种有代表性的工艺方案。而新修订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也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基本接轨,有理由认为,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推广应用的基本条件已初步形成。
可以说,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已经走出了可贵的、探索性的第一步,这其中有成绩、有经验,同时也有教训、有争议,更重要的是,接下来要认真思考如何迈出关键的第二步?
要迈出这关键的第二步,仅从技术经济方面考虑,笔者认为以下五个问题必须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一是生活垃圾中含有有机氯和无机氯等成分,其对水泥质量和水泥窑设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必须研究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最大加入比例。
二是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设施改造费用较高,且要执行很严格的生产和环保标准,它能否也应该像垃圾焚烧那样享受额外的政策优惠和价格补帖?不然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三是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受水泥行业波动、季节的影响较大,如何有效防止今天产能不足,明天工厂不保,以及间隙性停产的长期运营风险?
四是在国家层面能否出台支持RDF产品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界定燃料和固废的区别,明确规定RDF送垃圾焚烧厂是该收费还是付费?否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较大的障碍。
五是在预气化入窑、预焚烧入窑、预发酵入窑和RDF入窑等几种国内已开展试点的协同处置工艺中,能否在业内形成共识,确定一种重点推广应用的主流工艺技术?百花齐放也许并不有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判断,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对燃料和水泥原料的替代作用比较有限,且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也受到较大限制,目前并不具备普遍性和广泛适用性,只能是在特定条件下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一种补充,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和产业并不会造成较大的冲击。
水泥窑不是无能的,但也不是万能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关键,不在于“窑不窑”,而在于“怎么窑”,更在于体制、机制、法制、费制和管制这“五制”能否“协同一起窑”。
只有借助六部门通知出台的东风,相关企业齐心协力解决上述五个问题,相关部门逐步做到“五制协同”,才能使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在新常态下迈出关键和稳健的第二步,不然很可能是“欲速则不达”,顾了眼前,而丢了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