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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市场化节能机制发展的立法对策

   2015-05-16 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2640
核心提示:2014年6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能源消费、能源供给、能源技术和能源体制四方面的能源革命。

2014年6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提出能源消费、能源供给、能源技术和能源体制四方面的能源革命。四个革命中,能源消费革命首当其冲。毋庸置疑,节能则是取得“能源消费革命”胜利的关键。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在决策和政策层面对节能的重视程度不可谓不高。然而,从节能指标被正式量化以及节能问责制开始强力推行开始,“节能”是藉由行政强制力保驾护航,才先于“环保”摆脱多年来“疲软”的境遇。笔者认为,今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未来的节能之路不能再倚重“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唯有如此,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能源消费革命的胜利。

我国市场化节能机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一)《节约能源法》中的规定

2007年,实施十年的《节约能源法》由于严重滞后于节能领域实践,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下进行了大幅修改。10月28日,修订案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应该说,这次修改还是得到了各界的广泛认可。但是,此次修订在市场化节能机制方面却没有取得太多的突破。通篇来看,这部法律仍然还是一部强调政府管制、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行政”立法。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在第二章“节能管理”中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分别确认了节能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在第五章“激励措施”中,第六十六条非常笼统地规定了“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中的规定

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专门的节能中长期规划。该规划比较早地提出了“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包括建立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产业化,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推行节能自愿协议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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