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4〕11号)
(乌海政办发〔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
乌海市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自治区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保我市“十二五”和2014年节能目标的完成,结合工作实际,提出2014年工业节能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把节能降耗作为实现市委、政府“一个中心、两个转型、三个率先、五个乌海”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相结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格局,确保完成2014年全市工业节能降耗目标,推动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末,全市单位GDP能耗比“十一五”末期降低16%,年均节能率为3.43%;确定海勃湾区、乌达区和海南区承担的节能目标任务分别为16.3%、16.3%和16.5%;“十二五”期间我市列入国家的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142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各工业重点用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及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2014年全市及三区单位GDP能耗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行政问责制。根据各区及各重点用能企业实际,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各重点用能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和督查力度,严格实行节能行政问责制;对耗能量大、目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实施重点挂牌督办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扶优及补贴政策。
(二)全面推进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继续扩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范围,在我市现有的8户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3个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申报源通、华资、天宇成为新的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并继续做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企业创建工作。落实国家“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十二五”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规划,以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为核心,实施重点工程,推进示范试点工作。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利用,鼓励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实现废弃物就地消化、减少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三)大力推行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是推进行业准入企业、高耗能及环保要求高的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4年在自治区确定的能源、焦化、水泥、冶金、钢铁、化工企业和已经获得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三级财政节能环保项目支持的企业中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四)狠抓节能技术改造。2014年继续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加快成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十大节能工程”为导向,围绕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积极组织申报一批重大节能技改项目,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自治区政府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支持。同时,应加大市本级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领域,提高节能所需资金的保障水平。
(五)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节能新技术产品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工作安排,引导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和公司开展节能新技术产品的应用和推广示范,加大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力度,在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使企业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最终达到节能降耗的效果。同时,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培育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搭建节能服务平台,促进节能先进实用新技术在企业快速推广。积极推动节能环保锅炉、“311”余热利用工程、废水近零排放改造等节能技术应用。
(六)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继续在2014年内开展年能源消费1万吨标煤以上5万吨标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抓紧组织个别2013年未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的5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完成能源审计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于列入节能规划并付诸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自治区节能奖励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于未完成能源审计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节能优惠政策支持。
(七)抓紧建设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继续推进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实现与国家、自治区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对接。全市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行能源利用状况网上报送制度,企业按季度认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开展工业节能形势分析,及时提出推进工业节能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节能降耗新形势、新进展。各区要安排专人组织企业上报并同时加大报告的审核力度,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
(八)继续加强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提高节能基础管理水平。开展“能效之星”企业评价试点工作,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对标活动。重点落实《关于在全市开展对标试点活动的实施意见》,对照国家公布的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等22项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开展能耗限额核查和对标活动,按照“领跑一批、提升一批、限制一批”的目标,重点推进“上对标杆、中对管理、下对限额”的三标体系建设。落实对单位能耗超标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等政策措施。
(九)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实现“十二五”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在钢铁、化工等重点用水行业中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产品结构合理、用水管理基础较好、用水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节水标杆企业典范,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重点加强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水表计量率、锅炉冷凝水回收率、企业用水综合漏失率管理,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升工业水循环利用水平。
(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继续对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将其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严把项目入口关,从源头上控制工业用能合理增长。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十一)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4年重点淘汰落后电石29.4万吨、水泥400万吨;铁合金26.4万吨。继续加大清理和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落后生产能力,为新上项目腾出用能空间。各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统一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淘汰计划的按期实施。同时,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要求,在本年度内限期分批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工艺。
(十二)实行分级管理,强化节能监察。市、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强化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进一步完善工业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重点节能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等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案件。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加快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主要工业产品耗能限额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产品定额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进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节能监察管理体系,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执法人员素质,全面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执法监察,逐步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
来自:乌海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