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来,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004年12月17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及第1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发布,标志着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正式确立并实施。文件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发改委综合考虑政府采购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以清单的形式公布。
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执行机制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方式由优先采购发展为强制采购与优先采购并举。2007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2007年12月5日公布的第4期清单,将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共9类产品,列为国家实施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强制采购制度的建立使节能产品推广力度得到空前的强化。
确定优先采购范围遵循以下原则: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产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特点,采购数量较大;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节能效果明显;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成熟度和供应能力;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范围由财政部、发改委从清单中确定,并在清单中加标识注明。确定强制采购范围遵循以下原则: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产品具有通用性,便于集中采购,实现规模效益;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充足,具有充分的市场供应能力和竞争性,采购人选择空间较大;产品节能效果突出,经济效益高,与非强制购买的产品相比,市场差价较小。
二是清单发布和调整机制不断完善。清单调整过程中,财政部、发改委对拟调整的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改委网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进行了为期20天的公示。
2009年开始,清单调整频率由一年一次变一年两次,更好地满足了产品升级、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衔接。
同时,从第5期清单开始,要求相关企业签订承诺书,保证清单所列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停产、无货等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提供清单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节能清单以外产品替代清单内产品等情况的,应当向财政部反映,核实后将从本期清单中取消相应产品/系列资格,同时,两年内该企业所有产品不再列入清单,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
此外,清单与执行的衔接更为紧密。清单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协调,让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些条款和清单有了更好的衔接,增强了清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节能条目不断细化;针对反映的目录看不清楚、数目太多等问题,将清单中的一个系列一个型号列为一行,将目录全部细化,更方便查找。
三是清单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第1期清单只有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嘴等8类产品。第17期清单已扩展至包含建筑材料、太阳热水系统、汽车、LED照明产品等在内的27个4级品目、54种产品。第1期清单,共有86家企业1526个型号/系列的产品入围,到第17期清单时,已激增为1000多家企业的10万多个产品型号/系列的产品。
四是清单内容逐渐丰富。第12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按照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清单产品品目进行了重新分类,清单内容较往期有较大调整,为此,相关部门在清单调整公布通知中附发了新旧品目对照表,辅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的变化。而一同附发的还有打印机产品参数和台式计算机产品参数。
五是清单精细化管理,实用性逐渐增强。为确保产品型号的唯一性,保证企业有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6期清单开始,实行承诺书制度。第10期清单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确保与企业的联络通畅和责任到人,同时落实了领事认证制度,有效识别境外材料,通过完善制造商的资质管理,识别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保障了法律上的有效性,堵住境外材料的法律风险。
六是技术支撑服务功能日益健全。第9期清单引入了数字证书的管理模式,不但保证了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而且还降低了采购工作的法律风险,节省了邮寄费用,提高了工作效率。第10期清单开始投入使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系统”,实现了奖惩通报、通知公告、信息互动和数据统计为一体的办公系统。
(作者单位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