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4月8日西安市召开噪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西安市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市政公用局、地铁办、交通局六部门联合出台《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缓解噪声扰民问题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噪声扰民管理职责并进行评分考核。
环保局:监管工业、建筑施工噪声 投诉受理电话:12369
按照《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工业生产过程及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应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24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的,责令改正,处2-10万元罚款。
城管局:监管社会生活、商业、娱乐噪声 投诉受理电话:12342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公安局:监管其他社会生活和车辆产生噪声 投诉受理电话:110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按照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罚款;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在居住区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居民住宅空调器室外机组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未按规定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