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在官网发布最新修订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下称《规范条件》),《规范条件》称,工信部将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此外,《规范条件》对现有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能耗也提出要求。
每年研发及改进工艺至少1000万元
《规范条件》指出,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规范条件》还要求,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设光伏制造项目
在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规范条件》要求,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5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55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
光伏制造业的环保问题一直是行业争议的热点之一。对此,《规范条件》明确,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