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出台《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设总则、总体目标、前期工作、建设进度、监督检查共5章15条,对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前期工作准备、两年项目储备、建设进度、监督检查等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细则》明确了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即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各类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细则》提出了农村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要求。农村饮水安全,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内项目招投标和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增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和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完成时限,分别为2015年4月底前、3月底前和4月底前,3类项目2015年以后在申报中央投资建议计划之前完成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未完成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的不得申报中央投资。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预拨中央资金项目和新增资金项目,分别在3月底前和4月底前完成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工作,2015年以后安排的财政预拨资金的项目应在安排预拨资金的当年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新增资金项目应于上一年年底前完成竞争立项排序和实施方案审批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农村水利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两年项目储备具体要求。
《细则》强调,要规范农村水利项目法人组建,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建设进度控制。地方要按要求足额、同步落实农村水利项目地方建设资金。自2015年4月起农村水利司于每月5日对农村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月调度,要求省级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做到全面、及时、准确,月调度相关信息一律以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要求各地加强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号。对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和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商国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当年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