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 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还需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获得准入的生产企业的试制样车必须达到速度要求。其中,4米以下车型最高车速必须超过100公里/小时,4米以上车型最高车速必须超过120公里/小时。这也意味着低速电动车企业将依然被排斥在纯电动乘用车生产的门槛之外。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表明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进一步放宽,引入更多非汽车生产商进入电动汽车行业,避免新能源汽车企业与传统燃油车混业经营、制造技术和生产平台混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