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14年全省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制订2015年全省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一、依据
按照国家能源局和工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意见(试行)》(晋经信电力字〔2013〕4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晋电监市场〔2013〕142号)(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关于修订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晋监能市场〔2015〕12号)组织实施。
二、交易安排
(一)电量规模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直接交易规模“参照近三年全省工业用电量增长幅度”确定。综合考虑我省近三年工业用电量增长情况,2015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为200亿千瓦时。
(二)交易原则
1. 实行分批次组织直接交易,成熟一批组织一批。交易方式以自主协商交易和竞价撮合交易相结合。
2. 鼓励已实施煤电联营的发电企业优先交易;鼓励已实施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的发电企业优先交易。
3.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新兴产业企业优先交易;鼓励能效标杆企业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的企业优先交易;鼓励新报装增容的企业优先交易。
4. 对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电力用户,申请交易电量应优先满足其自备发电机组运行,余额部分可与其他发电企业协商交易。
5. 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自主协商交易,应优先选择交易电量相匹配的双方,优先选择实施煤电联营的双方,优先选择在同一供电区域内的双方。
三、组织程序
1. 公示企业
省经信委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 自主协商交易
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宣贯相关政策,公布交易电量规模、输配电价、线损及政府性基金,介绍电网对发电企业安全校核事宜,为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3. 交易申报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协商交易电价、交易电量,并向省电力公司交易平台提交已达成的直接交易单。
4. 安全校核和审核确认
省电力公司调度部门对已达成的交易提出电网安全校核意见,由交易机构发布通过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
5. 竞价撮合交易
对特殊交易主体或因安全校核原因不能达成交易的电力用户,可通过竞价撮合交易完成。
6. 签订合同
对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组织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直接交易输配电合同》,并送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山西能监办备案。
四、相关要求
1.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山西能监办共同组织和监督交易过程,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完成。
2. 省电力公司要在交易平台上实时公布交易信息,按照交易双方提交的直接交易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安全校核。
3. 各有关交易主体,应按照交易规则要求,平等协商,自主交易,诚信为本,严禁串通联盟,形成价格壁垒,干扰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