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管理的符合《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规定的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称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本管辖区域分布式发电监管,建立并网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许可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符合国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规定,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利用地面场所或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的设施建设、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可视为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发电业务许可。
第七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服务情况实施监管。分布式发电项目用户侧内部工程和变电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1.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以市、县(区)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申报地点和联系方式。电网企业各级供电公司(下称供电公司)应当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接入电网申请受理服务。
2.分布式电源项目并网需填写项目并网申请表(附表1),并向申请的供电公司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
3.供电公司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单位(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单位(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
4.分布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业主)向所在地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附表2);供电公司自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单位(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非法人(即个人)项目可合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5.供电公司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向项目单位(业主)提供验收意见(附表3);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供电公司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并网转入商业运行。
第八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1.新建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介机构完成安全性评价后10日内填写备案表(附表4),将有关材料与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一并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山西能源监管办在确认备案资料齐全后,出具备案回执。供电公司依据备案回执对分布式发电执行商业运营上网电价。
2.供电公司应优先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应急调度。
3.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方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个人和家庭用户在内的所有投资方,均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4.分布式发电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接受检查时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第九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情况实施监管。
1.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当以自发自用为主。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既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电力用户用电量显著减少或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转为全额上网。
2.供电公司应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分布式发电的余量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并按季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
3.用户拥有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能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不足电量向供电公司购买,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4.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余量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供电公司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5.供电公司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分别计量,并免费提供和安装电能计量表,上网与网供电量分别结算。
第十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和服务收费情况实施监管。
1.分布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其他分布式发电系统备用费、基金和附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2.上网电费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规定进行结算。结算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原则上按月结算。
3.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2号)规定执行
4.供电公司在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业主)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分布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1.风力、太阳能、生物质、地热、海洋能等新能源分布式发电享受国家资金补贴。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电量补贴的政策,其他分布式发电的补贴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向能源监管机构完成备案后,电网企业应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省内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文件应同时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十四条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以下信息(附表5):
1.分布式发电并网接入情况,包括并网运行项目个数、项目名称、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接入时间及详细清单;
2.分布式发电交易情况,包括总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供电量,电价执行、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等;
3.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山西能源监管办可采取下列措施对分布式发电项目开展检查:
1.进入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检查;
2.询问电网企业和分布式发电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分布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因并网接入、并网运行、履行合同、电量结算等发生争议,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山西能源监管办每半年编制山西省分布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向社会公开分布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业主)和电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山西能源监管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