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问题有了解决方式,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绿色崛起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通过表决,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国土保护和治理作出全面制度性规定,涵盖了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主要方面。同时,设置专项规定一章,对山水林田湖草海等各个要素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主要矛盾作出规范。
多年来由于缺乏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划与布局,导致国土保护和治理“治而不愈”。为打破这一“九龙治水”的困局,《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规定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避免重蹈“一边投巨资、下大力搞治理,一边无序开发、搞破坏”的老路,《条例》特别强调源头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等行为的单位和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本省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
与此同时,《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加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设置了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措施。另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比照上位法,提高罚款下限或者直接取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