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处西部,属于水资源短缺省份,且水资源分布不均,如何保护好和管理好地下水资源,是全省一直以来探索和实践的一项工作重点。
昨日,正在审查中的《陕西省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成为我省政府法制办今年首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法律条例,2月25日前,读者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进来,发表真知灼见。
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地下水管理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要预留部分地下水量作为战略储备与应急水源,制定地下水应急水源预案,完善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可能对供水水源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新建、改扩建项目要有地下水影响评估报告
凡是新建、改建或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地下水资源影响评估报告。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条例》特别强调,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地面沉降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严控开发规模。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等六类区域被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采区内不允许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工程限期封停。
个人违规取用地下水按2—10万元罚款
《条例》详细列举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其中,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承压水含水层利用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擅自建设或者未按核准的建设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等情况的,除责令改正,还将并处2—10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封停指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