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专员办在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类项目存在与金太阳示范项目内容同质化、政策规定较粗和监管缺位等问题。
一是与金太阳示范项目存在政策重合,项目实施未达到推广初衷。国家扶持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的初衷是着力破解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程度不高等问题,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良好结合的目的,这也是该类项目区别于金太阳示范项目最显著的地方。但管理办法中却将金太阳示范工程的主要安装形式——屋顶安装光伏组件也纳入太阳能光电建筑政策支持与补贴的范围,这就造成部分项目单位“避重就轻”,转而选择投资成本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的屋顶安装光伏组件形式的实施项目。如我们检查的部分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单位,没有一家采用与建筑紧密结合的光伏组件安装形式,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的实施已背离政策制定初衷。
二是管理办法过于简单,缺少惩罚性条款。与金太阳示范工程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以附件形式明确各关键设备性能参数以及采购方式相比,太阳能光电建筑管理办法仅用不足50字对产品效率进行了简单要求,且对不按既定方案实施等问题未明确处罚规定。如某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关键设备的品牌,实际使用的关键设备品牌却均与申报方案不符,而且存在将关键设备违规分包等问题。
三是地方主管部门未尽职履行监管职责。由于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主要由中央财政进行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从本地和部门利益角度考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虚设。如某项目单位申报的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第一期工程在申报时既已完工,但申报时仍获当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第二期工程实施中已整体变更实施地点,在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的情况下,仍通过当地住建委部门的验收。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明确与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政策界限。对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实施形式进行梳理归并,明确政策界限,不再支持与金太阳示范工程重复的建筑安装形式,回归推进光电产品与建筑结合的政策制定初衷。
建议出台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管理办法。对关键设备性能、采购方式、建设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强化各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
建议将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与金太阳示范工程两类项目统一归口到同一主管部门进行统筹管理,避免个别企业钻政策和管理空子,以利于项目整合推进,促进整个光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财政部门在对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的验收中,除验收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外,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考评,以项目实际运行水平来评判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