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测是一项执法活动,必须按照严密的监测程序开展节能监测工作,以维护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节能监测分两类,即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不定期监测是节能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的用能状况抽查监测。定期监测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节能监测计划的制定、下达
节能监测中心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监测计划,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节能监测计划后,由节能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节能监测计划,节能监测中心受委托实施节能监测计划,并报上级节能监测机构备案。
二、节能监测计划实施的程序
1、在进行定期监测时,节能监测机构必须在执行监测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
2、被监测单位,收到节能监测通知后,应该根据节能监测执行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在节能监测机构执行监测时提供与监测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节能监测人员在执行节能监测任务时,应出具节能监测员证件,节能监测结束后,向被监测单位领导或负责人通报监测初步结果和有关建议。
4、节能监测执行机构在监测结束后二十天内作出监测结果评价结论,写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将监测报告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发送被监测单位。监测报告包括监测对象、监测项目、测试数据和分析结果等内容。
三、节能监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报告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经委申请复议,经委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