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合同能源管理(EPC)的发源地,其推广EPC上的一些经验是值得学习借鉴,立法便是其中之一。
不可否认,在政策推动下,我国EPC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国家层面绝大部分节能减排规划均涉及优先使用EPC的字眼,而且还有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但就推动产业发展而言,与美国相比,力度仍显不足,所谓不足,笔者认为立法是具体表现之一。
1992年美国两院议会就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美国50个州内的46个州对EPC进行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采用EPC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其次,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EPC合同的最长年限,一般10-15年。 此立法,不仅可以节省政府开支,同时还能增加财政收入,因为可以分享节能效益,同时又起到了节能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鼓励了EPC在本国的发展,可谓一举多得。
其他一些国家虽未立法,但力度也很大,如1992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其中详细制定了政府机构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方法指南和执行程序,提供了培训、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审查节能服务公司资格、审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议、认可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等。
日本政府则采用强制性手段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200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节能法》以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对所有大型高能耗工业企业和商业楼宇的能效指标提出强制性执行的规定,并要求定期提交能源消费报告,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发展开拓了市场。
就我国而言,EPC发展已有十余年的历程,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尚无一部法律出台,标准也很有限,从宏观层面讲,并不利于EPC这种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的全面发展。
所以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可以考虑EPC在中国的立法问题,并制订时间表,择机出台,一方面是对十八届三中全国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践行,因为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法律保障,因为有了法律保障,也会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到产业中来,从而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节能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