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推进范围
1.重点推进工业园区及工业功能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积极支持在皇家线上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医院、商场等大型公共机构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
4.对新建屋顶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求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发电电量补贴
对2015年底前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宁波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宁波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及条件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余姚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其中组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光伏行业质量规范要求。
四、完善项目服务和并网管理
1.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优化项目服务,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程序。
2.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条件。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
3.落实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并按月转付国家、省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宁波及本市级补贴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拨付。
4.鼓励企业出租屋顶资源。屋顶出租企业在享受光伏优惠电价的基础上,按屋顶面积发电量可折抵该企业当年的用能总量。同时,在迎峰度夏和有序用电实施时,可优先保障屋顶出租企业用电。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统筹推进
1.成立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光伏产业政策的制订、产业扶持、实施项目补贴等工作,推动工业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计划指标落实、项目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和项目跟踪协调等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光伏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科研攻关项目和研发机构的扶持工作;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制定光伏建筑屋顶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与规范;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按规定结算补贴资金和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国家补贴资金和市补贴资金的审核及结算;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推动光伏发电应用工作。
2.光伏发电电量纳入节能工作评价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自发自用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该区域和业主当年的节能量。
3.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等要求,落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