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南方区域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南方能源监管局根据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方区域实际,出台了《南方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及安全责任告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广东、广西、海南省(区)范围内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发电(不含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电网(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建设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南方能源监管局备案。《办法》规范了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内容和程序,同时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管与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相结合,建立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与质量安全监管告知机制,将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关口前移,以备案同时签收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责任,并提出监管要求。
为方便企业备案并强化社会监督,南方能源监管局在门户网站建立了电力工程备案平台,并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