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69号),同时根据刘伟平省长、郝远副省长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上的批示,要求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列入明年重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促进甘肃省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加快甘肃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请贯彻执行。
一、甘肃省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近年来,甘肃省建设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密切配合,及时指导加强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同时各市州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目前,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共建设污水处理厂92座,污水处理厂已全部覆盖16个设市城市和65个县城。全省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55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54.75万吨/日。试运行31座,污水处理能力22.1万吨/日。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1.2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41.17%。在建的污水处理厂6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污水处理工作,《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69号)明确提出“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环保排放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到2015年,兰州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省设市城市建成污水管网3500公里,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3%以上,力争达到85%。”省政府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列入明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当前,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重,时间紧,仍有部分地区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较全国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加快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确保我省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任务的重大举措。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实施范围为全省16个设市城市和65个县城,至“十二五”末主要目标:一是确保2015年底前全省城市、县城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是部分运行未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经过整改后,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指标;三是全省设市城市建成污水管网达到3500公里,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3%。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污水管网3500公里,污水管网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污水处理管网以奖代补的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共同承担。
省级发改部门争取中央中央预算内资金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
省级财政部门安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省级配套。
市、县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
(二)全面实施,切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1、加强领导,全面组织实施。
省直各部门建立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协作制度,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产业化运营,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污水处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力度。环保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水质的监管,对超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并依法进行处罚。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落实,全面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工作。
2、切实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
各市、县各级政府作为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建设进度,并将按期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宕昌县、文县、镇原县等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4月底前收尾投入运行,定西市新区、兰州市新区、酒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在2015年底前投入运行。
3、加快管网建设。
目前,全省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负荷率为53.49%,距离国家规定的75%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为切实提高我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各市州必须按统一规划、管网适度先行的原则加快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管网系统,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使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各城市要以设施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对在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促使建设单位做到厂网配套、同步建设,确保2015年全省设市城市建成污水管网达到3500公里。
4、落实责任。
各地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列入范围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外,可委派驻厂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防止污泥违规转移,引起二次污染。环保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各地污水减排工作的考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滞后、运营不正常和污水减排不达标的进行挂牌督办,对未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污染减排任务、致使国家实施区域限批的市州,将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取消该地区参加各种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先进的评选资格。省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市、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应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作为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管力度
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通知》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财政、发改和建设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此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以维护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积极探索改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模式,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且具有运营经验的国内外各种所有制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和合理回报。特许经营中涉及的价格调整问题,要符合国家和省上的价格管理政策规定。
(五)落实电价政策
各地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4〕74号)要求,落实电价政策,对已建成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用电,按照《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甘发改商价〔2014〕290号)规定,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
(六)建立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库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展情况,我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组织开展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备选项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