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联合下发《海宁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核定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
核定工作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平均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核定用水计划。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用水的,用水户需按三档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具体为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作为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补助等节水管理工作。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倒逼企业摒弃高耗能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加大对节水工艺的投入,进一步推动我市节水工作的开展。 (钱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