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能源局16日对外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通过建立完备的开发管理、财税价格、投资回报等政策体系,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
意见提出了完善社会资本投资的四项政策措施:一是完善水电开发政策。推进水电价格市场化,研究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根据电力市场化进程,逐步完善水电价格机制和项目投资回报机制。
二是加强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对藏区水电以及综合利用任务重、公益性强、预期收益差的重要水电项目,研究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并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三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探索以发电预期收益权或项目整体资产作为贷款的抵(质)押担保物,允许利用水电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加大对水电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是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保障水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资源地利益,依法依规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项目业主、地方政府、移民群众多方受益的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并将实现利益共享作为项目业主选择和水电效益发挥的主要指标。
在市场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加快水电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电企业和投资方失信的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高违法违约成本。
此外,意见提出,建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行、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法律、政策调整,移民搬迁安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除外),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建设条件重大变化等风险由政府(招标人)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