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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琪:发达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选择原则

   2015-01-15 固废观察2270
核心提示: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可分为资源再生(包括堆肥处理)、焚烧(包括附带发电等能源回收的焚烧设施)和最终处置(包括土地填埋、海上填埋、海洋处置

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可分为资源再生(包括堆肥处理)、焚烧(包括附带发电等能源回收的焚烧设施)和最终处置(包括土地填埋、海上填埋、海洋处置等)三大类。实际上,这些处理方式都不可能单独存在的,往往是作为整个处理体系(或者是处理流程)中的一个工艺步骤存在。

回收等资源利用方式

根据3R原则,资源回收是必须首先考虑的处理步骤,而世界各国也在采取不同的方式促进这一处理方式的发展。如日本近年来连续颁布实施有关废弃包装容器以及餐饮废物、废汽车、废家用电器、建筑废物等城市一般废物再生利用的法律,采用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方式促进垃圾的源头分类和再生回收;而在欧美国家,垃圾源头分类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垃圾中可再生材料和能源的回收利用,包括为提高堆肥产品品质和燃烧发电效率。即使在发展中国家,职业拾荒者所起的作用也是促进资源再生和垃圾的分类处理。

分类回收后的生活垃圾可以送往垃圾焚烧厂或者直接送到垃圾填埋场。而垃圾焚烧灰渣(包括底渣和飞灰)也需要送往填埋场进行最终处置。垃圾焚烧灰渣的处置除了填埋外,还可以用作生产建筑材料的原料。但是由于垃圾焚烧灰渣性质的原因只能用于生产基础建筑材料,而且由于其环境影响的忧虑造成市场不稳定,因此垃圾焚烧灰渣的主要处置方式是土地填埋。

焚烧是中间处理方式

同时由于垃圾焚烧可以大大减少垃圾填埋所需要的土地容积,减少占用土地,所以垃圾焚烧也可以看作垃圾最终处置的预处理。如在日本,垃圾焚烧是作为中间处理技术进行统计和管理的。

垃圾焚烧是垃圾中能量再生回收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受成本和热能利用手段的限制,并不是所有垃圾焚烧都可以回收其热能,特别是中小型垃圾焚烧设施的热能回收成本过高,往往不回收其热能。根据2006年统计,在日本有垃圾焚烧设施1280座,其中附带热能利用设施的有869座,而带有余热发电设施的仅有291座,占焚烧设施总数的22.7%。2006年日本全年垃圾发电约72亿千瓦小时,全国垃圾平均发电量为183千瓦小时/吨。

日本垃圾焚烧发电能力在不断增加,从2000年的119.2万千瓦发展到2006年的158.4万千瓦,其目标是2012年达到250万千瓦。为提高其发电能力,日本采用的是新建附带发电设施的大型焚烧炉的方法,而用RDF设施替代中小型焚烧炉,将RDF送到大型焚烧炉处理。

1998年日本拥有垃圾焚烧设施1769座,到2006年减少到1280座。但是带余热发电设施的焚烧设施由201座增加到291座。其总的焚烧能力仅由1998年的19.3万吨/日降低到2006年的18.8万吨/日,平均单炉焚烧能力由109吨/日提高到147吨/日。总焚烧量降低的原因是垃圾产生量降低和再生材料回收量提高的原因。

需要强调的是,垃圾发电的收益是无法补偿垃圾焚烧的成本,特别是在垃圾焚烧污染控制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据了解,在日本一般垃圾焚烧发电的收益是垃圾焚烧成本的是10%左右。

填埋是最终处置方式

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土地填埋、海面填埋、深海处置等。目前被广泛接受从而大量使用并且技术成熟的是土地填埋。土地填埋可以处置各种类型的固体废物,既可以直接处置未经过任何处理的原生混合垃圾,也可以处置垃圾焚烧灰渣和堆肥处理及其他处理工艺产生的残余物。由于生活垃圾不可能被全部利用或者处理,同时作为固体废物又不可能直接排入环境,因此土地填埋设施是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必不可少的设施,也就是说任何城市都必须建设垃圾填埋场以保证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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