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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政策法规你知道多少?

   2015-01-14 中国节能网2980
核心提示: 能源问题已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提倡,也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能源问题已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提倡,也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能源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国内,并把节约优先、效率为本作为我们能源政策的首要任务。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正确处理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解决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节能方针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节约能源资源。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后,中国政府研究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1994年3月,公布《中国21世纪议程》,把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作为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的关键措施。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了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以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发展战略。2004年,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节能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各行业都必须重视的工作,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重要约束性指标———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
 
  与此同时,我国“十一五”期间的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到2010年,我国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必须要比2005年全都下降10%。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节水是每个中国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节水型社会建设要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取得明显成效,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单位GDP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20%以上。
 
  2006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6个方面的措施,加强节能工作。要点如下: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推动全社会大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约束和环境压力,我国在编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同时,也出台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根据我国目前的节能潜力和未来能源需求的特点,规划提出“十一五”节能的重点领域是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用和民用。同时提出“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十项节能重点工程,包括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这十项工程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节能法规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及其路线图,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按照该法的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由目前的7%提高到2020年的15%,可替代化石能源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0亿吨,二氧化硫700多万吨。
 
  其后,我国又出台了一系列补充政策法规。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总结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提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水电已成为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农村能源和生态建设,户用沼气得到了大规模推广应用。近年来,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生物质能高效利用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我国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约5亿吨标准煤,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物质资源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10亿吨标准煤。200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生物质能)约1.66亿吨标准煤,约为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为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我国政府将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提高全社会的认识。2、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3、改善市场环境条件。4、制定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5、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6、加快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
 
  能源节约对我国实现跨世纪的经济和能源发展目标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节约使用能源可以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所以大力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益,是我国解决能源安全问题的突破口。节约能源被我国专家视为与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同等重要的“第五能源”。
 
  以新的节能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污染的产生,是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清洁生产从此进入依法全面推行的新阶段。《清洁促进法》中所指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刚刚过去的2007年是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组合出台的关键之年。国家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多个方面打出一套“组合拳”,力度前所未有。
 
  2007年我国能源工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动能源立法,重点狠抓节能减排,主动应对气候变化。这是中国能源发展的亮点和特点。去年,我国能源立法进程加快。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于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扩大了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了规定;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将严格禁止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和“三同时”不落实等环境违法问题,进一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是最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立法重点。《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重点用能单位在节约能源这场全民运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新修订的节能法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
 
  《节约能源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将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有利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能源问题已成了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提倡,也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能源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国内,并把节约优先、效率为本作为我们能源政策的首要任务。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正确处理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解决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节能方针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节约能源资源。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后,中国政府研究制订可持续发展战略。1994年3月,公布《中国21世纪议程》,把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作为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的关键措施。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出了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以及“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发展战略。2004年,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节能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各行业都必须重视的工作,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重要约束性指标———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
 
  与此同时,我国“十一五”期间的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到2010年,我国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必须要比2005年全都下降10%。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节水是每个中国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到2010年,节水型社会建设要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取得明显成效,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单位GDP用水量比2005年降低20%以上。
 
  2006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6个方面的措施,加强节能工作。要点如下: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推动全社会大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约束和环境压力,我国在编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同时,也出台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根据我国目前的节能潜力和未来能源需求的特点,规划提出“十一五”节能的重点领域是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用和民用。同时提出“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十项节能重点工程,包括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这十项工程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目标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技术措施。节能法规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及其路线图,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按照该法的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由目前的7%提高到2020年的15%,可替代化石能源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0亿吨,二氧化硫700多万吨。
 
  其后,我国又出台了一系列补充政策法规。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总结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现状,提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水电已成为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农村能源和生态建设,户用沼气得到了大规模推广应用。近年来,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生物质能高效利用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我国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约5亿吨标准煤,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物质资源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10亿吨标准煤。200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生物质能)约1.66亿吨标准煤,约为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为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我国政府将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提高全社会的认识。2、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3、改善市场环境条件。4、制定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5、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6、加快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
 
  能源节约对我国实现跨世纪的经济和能源发展目标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节约使用能源可以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所以大力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益,是我国解决能源安全问题的突破口。节约能源被我国专家视为与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同等重要的“第五能源”。
 
  以新的节能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污染的产生,是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清洁生产从此进入依法全面推行的新阶段。《清洁促进法》中所指的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刚刚过去的2007年是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组合出台的关键之年。国家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多个方面打出一套“组合拳”,力度前所未有。
 
  2007年我国能源工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动能源立法,重点狠抓节能减排,主动应对气候变化。这是中国能源发展的亮点和特点。去年,我国能源立法进程加快。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于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扩大了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了规定;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将严格禁止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和“三同时”不落实等环境违法问题,进一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是最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立法重点。《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重点用能单位在节约能源这场全民运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新修订的节能法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
 
  《节约能源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将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有利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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