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文件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环境治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同时,目录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事项。目录的完善有利于提高政府环境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环保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
本版将推出系列报道,关注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讨论和实践。本期报道将提纲挈领,介绍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优点、现存问题和建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推进环保工作
●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实践主要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具体的情况实施,且仅开放了个别领域范围,导致我国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领域范围不明晰、操作随意性较大,且动力不足。
●我国财政资金使用习惯于购买政府部门所需的一般性,即可量化为固定资产的消费品,或是与工程建设等相关的工程招标建设服务等。以环保专项资金为例,资金使用范围对我国各级政府购买环境服务造成了限制。
●《政府采购法》忽视了最影响公民环境权益实现的服务质量,导致在专业性强的环境技术服务领域,因无法确定服务质量是否相等,往往会采取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在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的情况下,政府所拥有的包括特许经营权在内的审批、服务价格的制定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等难以获得有效监督。
●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各级政府应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购买环境服务的预算,或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接近1.4万亿元,占GDP约2.6%,相比2002年1009亿元的规模,政府采购规模11年间增长13倍。但与国际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平均占GDP比重10%的水平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还有较大距离。同时,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涉及领域为一般性固定资产购置等领域,涉及公共服务尤其是环境服务的政府采购少之又少。
政府购买服务被业内认为是环境保护新常态下较为有效的治污模式,那么,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在我国的发展能否一帆风顺,又该如何为其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