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电力工业取得快速发展,告别了长期以来电力短缺的局面,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013年我国的发电装机已达到了12.58 亿千瓦,稳居世界发电装机第一的地位。近年来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我国电力发展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发供电企业非理性扩张,发供电设备利用率低
2013年全国火电设备利用小时5021小时,以5500小时计算全国火电机组过剩1亿千瓦,以6000小时算,全国火电机组过剩1.6亿千瓦。(2013年火电装机87009万千瓦,发电42216亿千瓦时)。按每千瓦造价4000元计算,浪费资金4000亿~6400亿元。
供电设备利用率低也很严重。根据原国家电监会电网运营情况调研报告显示,单位长度线路支撑的发电装机容量和单位长度线路支撑的用电量远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国家。
由于非理性扩张,发供电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高达80%左右。
(二)新能源和分布式发电等受体制制约发展缓慢
我们过去片面强调大电网供电的安全作用、互补作用,片面强调大机组的优越性,忽视甚至限制了小型的、效益较好的分布式能源的发展。
国际上一些学者和国际组织认为:大容量、高参数机组发电,超高压、大电网远距离输电的集中供电是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电力工业过去走过的道路。但目前情况正在起变化,较分散的发电站的出现,再加上对改善能源投资的选择,已经使得这种传统的道路变得过时了。遗憾的是,由于体制的原因,投资小、效益好的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在我国举步维艰,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展,也受电网接纳能力和体制限制等原因发展不尽人意。
(三)电力市场化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导致电力企业将企业规模做大作为主要价值取向
电力体制改革已走过12年,令人遗憾的是电力市场化的机制依然没有建立起来,在2010~2012年煤炭大幅度涨价、火电企业大面积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发电装机仍然以每年1亿千瓦左右的速度增长,充分说明了目前体制的弊端。目前电力发展出现棘手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太慢,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企业片面追求做大,以大为荣、以大为上,导致企业跑马圈地,不计成本地拼命扩张。
“十三五”电力发展应适当限制火电企业的发展速度,积极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
“十三五”电力发展应该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现状,适度限制火电企业的发展,加大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大大提高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的比重。到“十三五”末新能源和分布式发电比重达到20%是可行的,达到30%也是可能的。未来5年火电装机比重有望由目前的69%下降至60%,未来10年有望下降至55%左右。
(一)“十三五”要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特别是分步式能源的发展
“十二五”电力发展规划中对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仅限定在大电网供电不到的地区和大电网供电不经济的地区发展,这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改变策略,在建设高参数、大机组的同时,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以冷热电联产为代表的分布式能源相较传统集中式供电产业有较高的能源转换效率、大幅度降低的网络传输损失,相信一旦破除体制障碍,将迎来突飞猛进的发展,对改善我国的电源结构发挥巨大的作用。只要破除体制障碍,到“十三五”末分布式发电比重达到10%应该没有问题。
(二)火电的发展应该放慢速度,消化过剩产能,提高发展质量
到“十三五”末,火电的装机规模应按照火电设备发电小时达到5500小时至6000小时目标来控制。火电规模控制的有效方法是发电上网和大用户直购均实行竞价。燃煤发电的标杆电价是在电力市场化之前的一个暂时的过渡措施,不应该成为常态,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政府制定标杆电价的做法增加了发电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不利于竞争,不利于提升企业降低成本的动力。目前,全国发电装机富余是开展火电企业竞价上网和竞价直购电的最佳时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担心火电企业开展竞价上网、竞价直购会推高电价水平是没有道理的。只有彻底放开电价,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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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 对发电企业超低排放和洁净煤发电等项目,应该在上网电量、电价上予以扶持。
保障措施:重点把握五点工作
(一)电力体制改革能否按预定目标扎实推进,对能否实现上述目标至关重要
尽管目前披露的电力体改方案不尽人意,但改革推进总比停滞不前要好。就电网企业改变企业赢利模式这一项改革措施,对电力行业的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特别是为光伏、风电和分布式能源的发展清除了体制障碍,必将使这些产业得到迅猛的发展。因此电力改革各项措施和目标必须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积极推进。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电力的市场化,应该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改革的目标。为了在发电企业中充分开展竞争,应该破除五大发电集团寡头垄断的局面,积极扶持地方发电集团发展,在一个区域内应有十个左右的发电集团开展竞争。在一个区域内对发电装机份额超过30%的发电集团,应该通过转让、重组、拆分等措施改变其市场份额,防止形成垄断。
(二)改进对电力企业的考评办法
对发电企业不要一味鼓励做大,更要鼓励做强,国资委对发电企业考核中,应将资产负债率和赢利水平同时考核,防止发电企业不计成本盲目扩张。目前媒体披露的下一步电力体改方案中,电网企业将改变吃差价的赢利模式,由政府核定总收入。这一改革实行后对电网考核将不再考核赢利水平,对电网的考核应该是以安全、服务、可靠性、经济性为衡量标准。电网企业的功能也应该由目前的单纯供电变为供电保障和提供服务。所谓保障和服务功能,主要是指电网为分布式能源,为自备电厂提供事故备用电源等功能。
(三)尽快修改《电力法》、《供用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随着电力体改的深入,电力销售端将放开,引入竞争,但《电力法》和《供用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如: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以及不得转供电的条款,应尽快修订。
(四)加大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为了提高电网对风电光伏发电的接纳能力,“十三五”应加大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提高电网对新能源的接纳能力,提高风电的穿透力。
(五)加快智能电网建设
分布式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智能电网的建设,我国的智能电网建设是以“坚强、自愈、兼容、经济、集成和优化”为主要的发展方向。而“兼容、经济、集成和优化”则需要将电网从一个有限封闭系统逐渐转变为一个安全开放系统,允许更多分布式、间歇式电力的接入,实现需求侧、供应侧数据的互通和反馈,提高全网的经济、技术效率和环境效益。(作者系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原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