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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污水处理费严禁违规减免

   2015-01-09 中国节能网2910
核心提示: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是如果其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将被依法处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如何?《办法》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不仅要能够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还要覆盖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如不能覆盖上述成本,应逐步调整到位。
 
      具体征收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办法》强调“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记者查阅各地政策发现,不少地区确实存在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但都集中在实现“零排放”上。如江苏南通市有政策规定“对通过中水回用实现零排放的绿色企业免征污水处理费”, 《河北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对于实现废水零排放的企业和园区免征其污水排污费,减征其污水处理费等价格政策,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国务院2013年初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也有“研究减征实现废水‘零排放’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费的政策”的表述。
 
       而记者此前的调查报道曾揭示,所谓“零排放”在企业生产的实践中由于成本高以及技术问题,往往难以实现。
 
      《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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