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和抵消制度,对超额的碳排放量处以市场均价的三倍的处罚。昨日,《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了广东省深圳市将建立碳排放管理的若干制度,如配额管理制度规定,主管部门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环保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额度。同时,本市还将建立碳排放管控制度,对原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设施产生的碳排放实施管控,并鼓励未纳入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管控体系。同时,管控单位还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超额进行碳排放的管控单位,《规定》要求由主管部门对其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规定》还提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抵消制度。